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收益条款的特殊风险安排

2023-10-09 17:47

财经新闻网消息:

法院认为:①《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客户从证券交易中获利或者赔偿客户的证券交易损失。 由于保证收益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不能成为合同相对独立的无效部分,因此,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证收益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然而,在民间委托理财中,ag旗舰厅受托人主要是投资咨询公司、自然人等,虽然受托人保证收益的承诺改变了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承担风险的基本特征,但《合同法》委托人的风险承担具有任意性。 根据强制性规定,保证回报条款是当事人委托自主权建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缺乏专业的理财知识和受托人的专属投资决策权,根据权利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受托人应承担较大的责任,故不宜使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带有保证收益条款的特殊风险安排失效。 ②私募委托理财类型中,本息保证固定收益型是指受托人承诺委托人享有本金和利息保证收益的类型。 客户将全部资产投资收益权转让给受托人,通过转让资金使用权获得固定收益。 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期望纯粹是为了追求资产固定的本金和利息收入,对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行为和利润分享不存在任何期望。 合同的性质应该是理财,但实际上是贷款。 有保证最低本金和利息回报和保证本金不损失两种。 本质上,客户参与了收入分配。 合同的目的不仅仅是借钱。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行为和利润分享抱有期望。 承担的义务不仅仅是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还款义务。 受托人的收入来源于资产有效管理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的分配。 因此,双方通过一种由受托人承担风险、双方分享利润的安排来实现委托。 出于财务管理的目的,两种类型的保证收入合同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除非法律禁止,否则应视为有效。 ③本案投资代理合同规定年利润为15%。 如果达不到,投资公司将予以弥补。 如果本金损失也由投资公司弥补,则该合同实际上是投资公司保证最低本金和利息回报的承诺。 涉案金融账户系郭某以个人名义开设。 郭先生此前已有投资经验,在收到预期回报后才决定签订代理合同。 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于资产管理收入超过15%的部分,双方同意平均分配超过15%的收入。 综合上述因素,郭某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单纯追求固定的本息回报,也有对资产管理增值收益的期望。 投资公司的义务不仅是偿还本金和利息,其收入来自于资产的有效管理所产生的增值。 部分分配,故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专业投资理财收益,终止合同专业投资理财收益,投资公司退还郭某投资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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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要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了保证收益条款。 此类合同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非法律禁止,否则不应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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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闽中2271号“郭某与某投资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参见《民间委托理财保证收益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郭洋洋与雅汇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张帆),发表于《人民法院学报·案例精选》(: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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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通码。 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收集、整理、提炼司法案件裁判规则而采用的关键代码编码方法,从而形成了中国关键代码案件编码体系。 《天童十八篇》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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